详情1人死亡晋城一事故调查报告公

2021-11-1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无证+无牌+饮酒!晋城一人与占用对面车道重型货车剐蹭倒地,遭碾压死亡!深度调查报告公布。晋城市沁水县辖区“.03.28”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年03月28日08时28分许,在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岳城煤矿路段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技术评估、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就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简要案情:年03月28日08时28分许,梁某科驾驶晋E1***2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7***1挂亿拖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沁水县郑村镇岳城煤矿路段,超越道路南侧依次排队等候的货车时,驶至道路北侧,与同向行驶潘某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擦,致使摩托车摔倒,后潘某拽被晋E1***2号车辆碾压,造成潘某拽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梁某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占用对面车道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潘某拽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占用对面车道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行驶中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三、事故责任划分:当事人梁某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当事人潘某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梁某科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潘某拽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四、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次事故中驾驶员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占用对面车道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行驶中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建议在以后的工作路检、路查中加大对酒后、无证、无牌驾车违法行为的查纠及处罚力度,加大对驾驶员如何确保在行驶中的安全驾驶宣传力度。建议加大对路面巡查和管控力度。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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