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这男子强奸智力残疾人,被判二年六个月
2021-6-2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连启犯强奸罪,并于年12月10日提起公诉。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窦连启至北京市顺义区王某(女,55岁,北京市人)的家中,采用强脱衣服,欲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因王某的反抗未能得逞。
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窦连启再次来到北京市王某家中,采用强脱衣服、压倒在床的方式欲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因王某的反抗以及自身遗精未能得逞。
经鉴定,王某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年9月15日14时30分,被告人窦连启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连启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有智力残疾,被害人出具谅某,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窦连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窦连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窦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身份资料、残疾人证、谅某、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处警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认为:被告人窦连启两次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欲强行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窦连启犯强奸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害人智力残疾,酌情对被告人窦连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窦连启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出具谅某,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窦连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连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9月15日起至年3月14日止)。
顺义人网现面向社会征集本地新闻线索(新闻热点、突发事件、第一现场、百姓民生、奇人趣事、囧人囧事、牛人故事等等)除直接向平台发送文字与图片信息外,网友还可直接拨打(或添加